來源:物業知識庫
一、要認真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及時發現和制止電動車在公共區域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
二、要重點整治電動車“進樓入戶”“人車同屋”“飛線充電”等突出問題;
三、對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依法清理搬離;
四、對發生電動車火災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責任,并嚴格倒查生產、銷售等環節的責任。
一、嚴禁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以及消防車通道停放電動自行車。三、嚴禁在未落實防火分隔、監護等防范措施的住房、地下車庫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內停放電動自行車。四、嚴禁在以上區域內以及采用私拉電線、亂裝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方式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物業服務企業、主管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違反“五個嚴禁”的,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要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處理。物業服務企業、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未盡到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造成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的,依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以上“五個嚴禁”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